Switzerland-Federal Act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发布日期
2002-12-13
作者
Swiss Federal Assembly
格式
PDF

内容摘要

《瑞士联邦残疾人平等法》(Bundesgesetz über die Beseitigung von Benachteiligungen von Menschen mit Behinderungen, BehiG),于2002年12月13日由瑞士联邦议会通过,2004年1月1日生效。

该法基于瑞士联邦宪法第8条第4款(禁止基于身体、精神或心理障碍的歧视)和第87条等条款,旨在预防、减少和消除残疾人所面临的不利处境。

法律创设了框架条件,使残疾人更容易参与社会生活,特别是自主维持社交关系、接受教育和继续教育以及从事职业活动。

残疾人的定义为:因可能永久性身体、精神或心理损伤而在日常生活活动、社交关系、行动、教育与进修或职业活动中受到困难或阻碍的人员。

在法律语境中,"歧视"(Benachteiligung)指残疾人在法律或事实上受到与健全人不同的对待且无客观正当理由的劣后处境,或者为实现残疾人实际平等所必需的不同待遇未能得到提供。

该法主要适用于联邦政府资助或提供的公共建筑和设施、公共交通服务、职业培训、继续教育以及公共服务的无障碍方面。

核心观点

  • 以瑞士联邦宪法为基础,将残疾人平等权利宪法保护具体化为单行联邦法律
  • 采用"比例原则"作为无障碍义务的核心判断标准,反映瑞士法律文化的务实特点
  • 对联邦层面的公共建筑、交通和服务提供统一标准,填补了此前各州分散立法的空白
  • 既规定了消极的反歧视义务也包含了积极的平等促进措施

完整目录

  • 1. Abschnitt — 一般规定(目的、定义、歧视定义)
  • 2. Abschnitt — 服务和设施的无障碍(建筑、公共交通、服务)
  • 3. Abschnitt — 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 4. Abschnitt — 法律救济
  • 5. Abschnitt — 联邦政府的财政措施
  • 6. Abschnitt — 最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