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ADA

发布日期
1990-07-26
作者
United States Congress
格式
PDF

内容摘要

《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 ADA)于1990年7月26日由美国国会通过,由时任总统乔治·H·W·布什签署成为法律(公法第101-336号)。

该法案后被编纂入《美国法典》第42卷第126章。

2008年《ADA修正案》(ADAAA)对其进行了重要修订,扩大了残疾定义的保护范围。ADA被誉为"残疾人解放宣言",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残疾人权利法律之一。

法案分为五个章节(Title):Title I禁止在就业领域的一切方面(招聘、录用、晋升、解雇、薪酬等)基于残疾的歧视,适用于拥有15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Title II禁止州和地方政府的所有服务、项目和活动中基于残疾的歧视,要求所有公共实体确保无障碍;Title III禁止公共设施(包括商业设施如商店、酒店、餐厅、电影院等)中的残疾歧视,要求新建和改建设施符合ADA无障碍标准,并应对既有设施中的障碍进行"容易实现"(readily achievable)的消除;Title IV涉及电信中继服务;Title V包含保险、报复禁止、州豁免权等杂项规定。

核心观点

  • 全球第一部全面保护残疾人公民权利的综合性法律,被誉为"残疾人独立宣言"
  • 五章结构覆盖就业、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电信和杂项,构建了全领域的无歧视框架
  • 2008年修正案吸取司法实践教训,扩大残疾定义和实质保护范围
  • 不仅禁止消极歧视,还要求积极的无障碍改造和合理便利,改变了建筑和信息技术行业的发展方向

完整目录

  • Title I — Employment(就业歧视禁止、合理便利、不适当困难)
  • Title II — Public Services(州和地方政府服务的非歧视,包括公共交通)
  • Title III — Public Accommodations and Services Operated by Private Entities(公共设施和商业设施无障碍)
  • Title IV — Telecommunications(电信中继服务)
  • Title V —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保险、州豁免权、报复禁止、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