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ralia-DDA

发布日期
1992-11-05
作者
Parliament of Australia
格式
PDF

内容摘要

《1992年残疾歧视法案》(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2)是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制定的旨在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案于1992年经皇家御准,由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法案的目标是在工作、住宿、教育、场所出入、俱乐部和体育等领域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同时确保残疾人在法律面前享有与社区其他人平等的权利,并促进社区对残疾人基本权利的认可与接受。

该法案广泛定义了"残疾"概念,涵盖身体或精神功能的全部或部分丧失、身体部位缺失、体内致病生物体存在、身体机能失常或畸形、学习障碍以及精神疾病等。

法案禁止在就业、教育、场所出入、商品和服务提供、住宿、土地处置、俱乐部及协会、体育以及联邦法律和项目管理等领域进行直接和间接残疾歧视。

该法案还规定了"合理调整"义务,要求服务提供者做出合理调整以便利残疾人,除非这种调整会带来"不合理的困难"。

法案建立了残疾标准制度,允许制定各领域的残疾标准来阐明合规要求。

根据截至2026年7月1日的第40号汇编,该法案已纳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精神,并持续通过修正案更新完善。

核心观点

  • 澳大利亚第一部全面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联邦法律,为残疾人权利保护奠定了法制基础
  • 覆盖就业、教育、公共服务、场所出入等多个生活领域,确保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 建立"合理调整"和"不合理困难"的平衡机制,既保护残疾人权利又兼顾实施可行性
  • 通过残疾标准制度为各行业提供明确合规路径,并经多次修订与时俱进
  • 设立残疾人歧视专员职位,确保法律的持续执行和监督

完整目录

  • Part 1 — Preliminary(目的、定义、歧视类型等)
  • Part 2 — Prohibition of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就业、教育、场所出入、商品服务等领域的歧视禁止)
  • Division 2A — Disability Standards(残疾标准)
  • Part 3 — Action Plans(行动计划)
  • Part 4 — Functions of the Austral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人权委员会职能)
  • Part 6 —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Commissioner(残疾人歧视专员)
  • Part 7 — Miscellaneous(其他规定)